2007年05月30日 17:06
来自群中的创意:
TR@SOE : 我自豪,我用喂死它!(Vista)
me: 我搬土喂死它…… (Ubuntu Vista)
me: 我搬坨大便喂死它…… (Ubuntu Debian Vista)
2007年05月29日 10:01
差不多半个月前的时候看到有个
起诉GFW的案子,公审的法院离自己并不太远,所以就想着到时候一定要过去旁听一下。
今天特地起了个早,去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从电子显示屏上看到该案9:00在第七调解庭开审,于是匆匆忙忙领了旁听证进去。
来到第七调解庭门口一看,我靠,这么小,只能坐下3、5个人。估计是不会让太多人旁听的了。门还没开,想想大概是自己来得太早了,就在门口转悠吧。
转来转去转到8:55,法院里已经开始人声鼎沸了,可是第七调解庭还是完全没有动静。难道是我眼花看错了?不是吧,仔细盯着显示屏,花了差不多10分钟晃完一圈之后,我又看到了那条信息,2007年5月29日,第七调解庭,没有错啊。再转了转其他的庭,基本上都已经开门了。心里不禁有些嘀咕:不会有什么变化吧……
9:10,终于有个年轻人来到第七调解庭门口向里面张望。本能的觉得跟这个案子是有关系的。跑过去打了声招呼,才知道原来是本案的原告,yetaai。他然后就跟我道歉,说法院昨天下午突然通知他,说改期了。我说我刚刚还在电子公告牌上看到这个案子的啊。不知道法院的系统是怎么做的,又或者这个改期临时到还来不及在系统里做修改?
既然没得听,只好回来上班,跟yataai闲扯了几句就离开了。回来打开电脑,果然看到了yataai的
最新公告。最新公告里还有一些我原先不知道的事情:一审改为预审,不能采访,不能有太多人旁听,不能录音录像,最后改期……
当然了,我相信法院肯定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做的这些决定。不过法律的严肃性以这样的形式体现出来,不免还是让我觉得一阵寒意……
没别的,继续等待此案的开庭,我会再去的。
2007年05月28日 17:56
其实本来是一个
再正常不过的质疑,完全可以像陈阿扁那样狡辩,再狡辩嘛,为什么一定要搞成现在这个样子呢……。
这个事情其实关注了有一阵子了,一直没有说什么,现在也不想说什么,只想说一句:黄丝带们,儿童节快乐。
2007年05月27日 12:23
本来是跟猎手拿Ubuntu Feisty光盘的,谁知道一不小心被敲诈了一顿。
猛禽和猎手之邪恶的眼神:
2007年05月23日 21:03
立此存照,不代表我同意文中全部立场。
柬埔寨监狱博物馆
UPDATE:
页面截图(点击放大):
2007年05月23日 13:04
上海
电信移动(为被误骂的电信说一声不好意思)终于还是
取消了GPRS cmwap 20元 套餐。注意,是没有任何新的套餐出来,只是取消了这一个套餐而已。
本来手机上网是个很方便的事情,却被
电信移动搞得贵得离谱,好不容易有个20元包月,虽然是只有cmwap,很多网站不能访问,我也忍了,毕竟有的时候走在路上跟朋友联系一下,或者查个资料什么还算方便,也不用担心流量的问题。现在就连这一点小小便利也要被剥夺。
对于这种霸道行为,我也没什么好说的,只好说一句:
我靠!
2007年05月22日 21:18
中国鼓励对网络博客实行前台匿名后台实名制
很显然,所谓的“后台实名”是针对BSP而言的,对于类似我这样的自建blog,后台也是自己的,实名不实名根本没人管的着。
网络需要监管,这个倒也无可厚非。问题是监管的方法是不是能够公开透明。
比如说这个后台实名制吧,是不是说实行了后台实名,blog就不会莫名其妙的被删除了?是不是就不会出现“您发表的言论含有不文明词汇,请检查后重发”了?是不是就不会出现“The connection was reset”了?
你要我实名,也不是说不可以。但请你清晰明确的告诉我,什么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什么可以写,什么不可以写。而不是让我每天跟猜谜语似的,一不小心就中招。这样的环境,谁还敢实名?
2007年05月21日 22:52
LP开了一个
网上服装店,主要是卖女性服装的。今天和她一起讨论了一些关于营销推广方面的问题。
我对这个不是十分在行,只是觉得到其它论坛发广告这种推广方式不太好,因为我自己对这类推广有着本能的反感。
目前想到的只是Google的
Adwords和blog口碑传播。不过我的blog影响力也不是很大,只能让大家帮着宣传宣传了。
如果有好的推广方法也希望能告诉我,谢谢。
2007年05月17日 21:55
记得以前猛禽跟别人因为中医干架的时候,我还曾经劝过他。
没想到自己仍然还是
卷入了争论的泥沼。
不过想说的已经说完,这个帖子也正慢慢的走向互抓漏洞的诡辩,没有必要再去说什么了。就在这里说两句争后感吧。
我从当时劝猛禽开始,就秉持一个观点:
中医是个复杂的大问题,不是我们这些外行人三言两语可以争论清楚的。然而看到至今还有人不遗余力的试图消灭中医,我就觉得奇怪了,中医和西医只能存在一个么?我难道不能今天吃中药,明天吃西药了么?为什么非得要拼个你死我活呢?
其实那个楼主,不仅仅在中医问题上,在其他很多方面,都犯有一个错误,就是把正义看的绝对化了。比如他举的“四害”、“病毒”之类的例子都体现出这一点。其实无论是病毒也好,蚊子苍蝇也好,它们无非是为了自己的生存。而它们的生存危害到人类的健康,所以人类为了自身利益要杀灭所谓的“害虫”。但对于整个生物界而言,人类的行为并不比蚊子苍蝇高尚多少,大家都是为了自己而已。
一个人信不信中医,本来是一个很私人的事情,只要他没有侵犯到他人利益,哪怕他去信FLG,又有什么关系呢?
(在这里多插一句嘴,对于FLG问题,除了中国之外,都是允许他们生存的,只是不能闹事,因为闹事就影响到了他人利益。窃以为这种处理方法比较得当。当然中国政府比较特殊,因为FLG直接针对的就是中国政府,所以中国政府的做法也完全合理。这个话题,多嘴而已,不深谈。)为什么非要把自己扮成一副正义使者的模样,去干涉他人的信仰呢?
世界是多彩的,解释世界的方法不止一种。为什么不能让这些方法共存于世呢。强制别人信仰自己的理论,这不是什么科学,这分明就是宗教。
2007年05月15日 23:01
丰都富豪挑战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图)
不知道为什么,再正经的科学发现经过了记者的手,看起来总不像是真的。
大部分的质疑在评论里都提出了,我就再多问一个八卦的吧:这个现象跟“宇宙”和“相对论”究竟有什么联系?
2007年05月15日 16:56
昨天在群里商量了一下,终于准备实现群的RP功能了。
这个功能其实除了娱乐之外也没有什么太大用处,但是根据昨天讨论的结果来看,为了加入这个娱乐功能,已经有必要对原先的群做一个彻头彻尾的改写了。不然的话很难加入这么复杂的功能。
于是打算重新实现这个群,实现过程中参考原有代码。使用原有群的协议发布。
另外把昨天的讨论结果稍稍整理一下。
RP初始值为0,分正RP和负RP,两头均不封顶,步进值为1。
RP变化由投票产生,第一个提出投票的人为投票发起人。投票过程在投票发起人发起投票后的30分钟内有效。
投票可以投正票和负票,按照投票者自身的RP值,做加权计算。同向投票时,RP起阻碍作用,反向投票时,RP起促进作用。所谓同向投票,指的是与投票人本身RP方向相同的投票,比如投票人RP为负,他投负票时,为同向投票,这时RP绝对值越高,加权值越小;而他投正票则为反向投票,这时RPRP绝对值越高,加权值越大。
加权值小于某阈值时,投票无效。无效投票将会降低投票发起人的RP
每个人每天只能发起一次投票。
每个人每天RP变化绝对值不能超过3。
2007年05月12日 22:12
今天早上猛禽发来
一个帖子,因为早上有事,没有仔细的看。晚上看到第9页那巨大的反差,蛮震撼的。
我除了装修的时候在篱笆找过一些资料,平时几乎是不光顾的。但是LP天天上。在我看来,这个论坛就是一个女性论坛,是那些小女人互相交流的地方。虽然自己不会去参与,但也没觉得她们这样互相交流有什么不好。
但是当我看到
这里对同一件事情的截然不同的反应时,我愤怒了。
不想多说,只想对那些言语不敬的家伙们说一句,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对别人恶意猜测出言不逊,尤其对一个逝者刻薄讽刺,
你们还算是人吗?
2007年05月11日 17:28
我国网民上网费所占收入比重是发达国家10倍
北邮教授称中国上网费用较低 不存在垄断
信产部回应上网费昂贵:拿电信垄断说事心态不正
要搞清楚上网费贵还是不贵,很困难吗?走到大街上随机问1000个人,看看有几个认为贵,有几个认为便宜不就好了。如果大家都觉得贵,你用“科学”的方法证明不贵,有什么意义吗?
在一个没有垄断的行业中,如果一个公司核算成本之后定的价格目标消费群都觉得太贵,这个公司该怎么做?它应该不会坚持这个定价,而是会想尽办法的削减成本降低价格以便卖得更好。
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好研究的?
2007年05月10日 19:09
盗版“静蕾字库”下载超10万 正版仅卖出765套
再谈“静蕾体”---也就值个盗版钱
我说:
方正推出一项新产品,很正常;
市场不接受,卖得不好,也很正常;
盗版始终是不对的;
不喜欢的话,最好的处理方法是不予理睬。
2007年05月09日 21:01
- 为A1200手机写一个支持农历的纪念日提醒工具
- 尝试3gp的格式转换和flash播放器
- 拍摄一组能令自己满意的照片
- 重读《国史大纲》
2007年05月08日 20:57
今天看到一则网易新闻:
诗人写情诗给王小丫 网友指其性骚扰,因为涉及一些法律的东西,一时兴起去找了一些相关的资料。
性骚扰其实是一个很难界定的东西,我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它只很简单的说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据说上海在《实施细则》中对性骚扰的解释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原文因为GFW的关系没有查到,但是
总的来说,是将性骚扰分为言语、文字、图像、电子信息和肢体行为几类。但是对于性骚扰的判定,似乎仍然语焉不详。
最后在Googles上找到了
一个材料(需要代理),虽然其解释和国内现有解释不完全吻合,但是我觉得很有借鉴意义。
二、性騷擾界定?
1.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可採取問卷式量表為之)
2.被害人及時的抗議或抱怨,或曾對他人提起,而且抱怨雖遲,也並不表示抱怨不真實
3.被害人在未案或過去性方面的行為,誘如性方面採取積極的態度,使對方採取性方面的行為,或愛用性方面的特定語言
4.騷擾行為是口頭的或肢體上的,或二者兼俱
5.加害人性騷擾行為重複發生的頻率
从上面的界定方法我们可以看到,性骚扰的界定,完全是主观性的。也就是说,只有被害人认为是性骚扰的时候,性骚扰才成立。因此,对于新闻中的事件而言,只要王小丫本人不发言,别人是没有办法说那诗人构成性骚扰的。那些“网友”有些太大惊小怪了。但是同样的,有些在我们看来并不构成性骚扰的言语,只要它涉及了性话题,并且被害人认为受到侵犯,仍然是可以被界定为性骚扰。因此平时说话还是要小心。
2007年05月08日 14:01
一个个人站点只有一个blog感觉挺浪费的。今天把网站结构规整了一下,增加了
个人首页。
目前将网站主要分成4个部分:
- blog,这个是最主要的功能
- labs,方便自己写点实验性程序
- SlideShow,幻灯展示列表
- temp,临时文件中转站
UPDATE:
blog增加了“Google Reader Share”。
2007年05月06日 22:50
火箭浪费了2-0的美好开局,浪费了很多进攻机会,浪费了一个主场优势,浪费了最后的10秒钟,在苦苦支撑到系列赛第七场结束,终于还是输了。
我并不打算对火箭队说什么。我想讲的是姚明。
因为上班,我并没能看到火箭和爵士的所有比赛,在我看了的4场比赛里,姚明的发挥确实很不好。投篮不进,频繁失误,时常犯规。我也果然看到了网上很多人在破口大骂,仿佛姚明不是一个在NBA打球的中国球员,而是一个十恶不赦的超级大坏蛋。而另一些人,则在千方百计的为姚明辩护,仿佛整个火箭队所有人都错了,只有姚明是对的。
从当初巴克利不得不亲吻驴屁股到如今的场均20+,稳定先发,足够可以说明姚明是一个优秀的球员;然而他在一些比赛包括这次的季后赛中的糟糕表现,也是有目共睹的。为什么不能把他称之为“本场比赛打得很糟糕的优秀球员”呢?难道认为一个人是优秀球员,就必须对他的糟糕表现视而不见;而一个人的几场糟糕表现,就足以抹杀之前几十场的优秀记录么?
也许是受了我国一贯的宣传风格的影响,很多人对某人的看法,是非常单一的,如果这个人被认为是一个“好人”,那么他所做的一切都是对的好的应该表扬值得学习的,而如果这个人被认为是一个“坏人”,那么他无论做什么都是错的坏的必须批评需要唾弃的。
可是在现实社会中,好人也会办坏事,坏人也能办好事。衡量一个人所办的事情是好是坏,不是根据这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而是应该根据一个客观准绳。这个客观准绳,在NBA里,叫做个人数据,而在社会上,叫做法律。
就事论事的看问题,无论是真记者采访还是假记者勒索,无故被打死了,打人者就是犯罪。就事论事的看问题,爱因斯坦的情妇再多,他也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物理学家之一。
极端的肯定和极端的否定一样,都是十分愚蠢的。
我们不需要道德标杆也不需要历史罪人,我们需要的是就事论事。
2007年05月02日 18:51
5.1跟猛禽还有Jessie一起去外拍。结果感觉有些不太满意。甚至不如上一次给别人做的外拍。
总的来说,最大的一个原因是因为原来计划的货运南站的拍摄之行没有能够达成(被门卫拦住了)。下午临时找了一片空地开始外拍,一是这个临时变动显得有些仓促,原先设想的很多东西没法用上;二是空地的外景毕竟比较单调,但因为大家都很累,也不想再继续找新的点了,所以画面显得有些单调和重复。
第二个原因是我在拍摄之前对MT风格的设想有些错误。原先看过她提供的一些样片,是酒吧风格的,所以我以为是比较Cool的那种风格。但是实际拍摄的时候发现其实装酷对于MT来说有点困难,所以有些事先设想的画面经过实践之后发现比较失败。另外也没有能够根据MT的特点找到能够充分体现美感的方法。
第三个原因仍然是技术原因。尽管已经在刻意的注意,但是实际拍摄的时候仍然出现了对焦失误、手抖、曝光错误等低级错误。不过好消息是这种情况比以前有所好转。
下一次外拍需要改进的设想:
1、拍摄外景地尽量选择公共区域,对于不能保证一定能进入的地点,必须要有妥善的备用方案。
2、还是应该有一个事先的策划和设计,准备好符合设想风格的动作和道具等。
3、对MT最好做一下全面的了解,包括风格、动作表情习惯等。
4、实验性的画面应该尽量事先做一下构思和试验,减少实际拍摄时的失败可能性。
5、继续提高基础摄影能力,降低直至避免低级错误。